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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近期解答营改增的7个热点问题
时间:2017-02-02 10:31: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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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税近期解答营改增的7个热点问题

       以下为详细内容:

       一、个人出售房产因未满2年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购房发票遗失了,纳税申报时无法进行差额扣除该怎么办?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供货方走逃了,我们从对方购买的商品是否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我公司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四、我公司是物业服务企业,请问我们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应按照哪个征收品目缴纳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品目缴纳增值税。

       五、我公司是从事宾馆等经营性住宿场所的纳税人,请问我们为他人提供会议场地服务应按照哪个征收品目缴纳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品目缴纳增值税。

       六、请问纳税人如何查询外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流向情况?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 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七、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规定,分别核算其销售货物、建筑业服务的销售额,按照规定分别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