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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评辽宁贿选事件
时间:2016-09-19 15:53: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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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近日,辽宁省发生了一起举国震惊的“拉票贿选事件”,其中在当选的102名全国人大代表里,有45名涉及拉票贿选;本届辽宁省619名人大代表中,有523人涉及贿选。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将之定性为“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

一、事件回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9月1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已当选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并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9月17日,辽宁省人大十二届七次会议筹备组发出公告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据统计,此次被终止的代表名单至少有6人是副省级领导干部,多名正厅级干部,有不少还是现任职务,还有数十位省内著名企业家。

       日前,沈阳等14个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选举单位决定接受涉案的丁坤等452人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以上454名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至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

二、建国后贿选案大数据分析

       据统计显示,仅2011年全国共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就达5万多起,三资管理、拉票贿选等成为查处的重点。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此前发的“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衡阳破坏选举案”加上辽宁贿选案所涉及的人大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达1500余人,涉案金额达1.3亿(辽宁贿选案未计入其中)。

       1、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

       2011年10月19日南充市委五届一次全会前,时任仪陇县委书记杨建华用公款80万元,向部分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市委常委。2014年下半年,四川省委对南充拉票贿选案进行了严肃查处。此案共涉及人员477人,涉案金额达1671.9万元。最后对涉案人员全部作出严肃处理,其中,杨建华犯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刘宏建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衡阳破坏选举案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现初步查明,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

三、律师观点

       1、“辽宁贿选案”是对国家根本大法的严重践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贿选的本质就是金钱利益交易,以钱谋权。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导整个社会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政策。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把政治和金钱划清界限。对这个制度任何形式的蚕食和侵蚀,都是对我们国家治理根基的逐步侵蚀,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破坏。

       2、“辽宁贿选案”是对中国共产党党纪的严重违反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打击贿选一直是反腐败的正面战场之一。2016年1月,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提到衡阳破坏选举案,他指出:衡阳破坏选举案与南充拉票贿选案性质极为恶劣,是对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挑战。坚决查处这些案件,实施严厉问责,体现了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3、对“辽宁贿选案”涉案人员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四、结束语

       今、明两年,各级人大将陆续迎来新一轮的换届选举获得,“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衡阳破坏选举案”以及近日发生的“辽宁拉票贿选案”无疑将是三个典型的反面教材,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对“辽宁贿选案”进行深刻反思,坚决“零容忍”,对不正之风和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法外开恩。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堪称是一次正本清源的行动,它维护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