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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按摩店老板被控组织卖淫罪,经我所律师有效辩护改判为容留卖淫罪获轻判。
时间:2017-05-05 15:46:00 作者:中银南昌分所 出版社: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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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xx号指控雷某犯组织卖淫罪:2015年12月,雷某租赁西湖区某店面开设了一家无名按摩店,并先后招聘小徐(姓名不详)、小红(姓名不详)、李某、柴某等四人为该店按摩小姐,从事卖淫活动。雷某规定按摩小姐每晚6-7点上班,第二天凌晨1-2点下班,与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收费150元,按摩小姐得100元,雷某得50元。雷某为按摩小姐提供伙食。2016年5月5日,嫖客陈某、章某来到该按摩店,雷某为陈、章某二人介绍小姐服务项目及价格。之后陈某、章某分别点柴某、李某为其二人提供性服务。陈某与柴某、章某与李某分别在店内的包间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将雷某、陈某、李某、章某、柴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从柴某处缴获避孕套15个。另外,2009年12月雷某曾犯介绍卖淫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

       法律释明: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累犯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线的10%—40%。

       一旦雷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又是累犯,其刑期应在六年以上。

       律师辩护:

       刘洋律师依法接受雷某亲属委托之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了卷宗等,认为从容留卖淫罪方面辩护最有利于当事人。但最大障碍是卷宗中存在对被告人不利的讯问笔录。如能够排除对被告人不利的讯问笔录,则剩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以支撑公诉方的指控。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部分讯问笔录程序违法,若无合理解释,则应当依法排除。

       结合本案,公安机关对雷某所作的第二及第五次笔录及检察院对雷某所作笔录,未得到雷某本人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雷某所作的两次笔录和检察院对雷某所作的笔录程序违法。故,该两份笔录不能证明案件真是情况,若以该三份笔录认定案件事实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若控方不能对该三份笔录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合理解释,则应当予以排除。

       二、本案雷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

       1、本案雷某对卖淫人员并无组织、控制、管理的行为

       2、组织卖淫罪是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案只有两个卖淫人员,不存在多人,故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其行为应认定为容留、介绍卖淫罪,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可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组织、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